政策: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试行)
2018-11-01 12:19:11来源: 社会福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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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为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18年11月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传 真:65395740

  邮 箱:smzjflc2018@163.com

  附件: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为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估对象。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的人员。重点是因伤病、残疾、年龄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预期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助残服务项目或补贴,以及评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人员。


  (二)申请运营补贴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内收住的人员。


  (三)申请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待遇,或者居家上门医护服务项目的人员。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和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第二条 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有条件安装全市统一的评估操作系统。


  1、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遴选入围,并向全市公开入围机构名单,纳入市财政政府采购服务商名录,供各区选择。


  2、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入围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入围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开展依评估结论而进行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评估人员。评估机构内部依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评估对象的能力情况和长期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人员,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评估督导员、评估结果审查员。


  1、评估员。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人员。应具有从事养老、照护、康复服务2年以上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经过民政部门培训且考证合格。


  2、评估督导员。在评估时现场指导并协助评估员进行具体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之一,或者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经过民政部门培训且考试合格。


  3、评估结果审查员。对评估员和评估督导员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做出评估结论的人员。应具有医疗、护理、社工等专业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老年人照护实务经验三年以上者;或者在养老服务领域工作三年以上,且具备大专(含)或讲师以上学历或资格。经过市民政局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四条 评估内容。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长期照护需求评估。


  1、能力综合评估。主要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具体评估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得出失能评估结果。


  评估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得出失智评估结果。


  2、长期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六个维度进行。


  具体评估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生活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 评估等级。划分为0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九个级别。


  6-8级为能力一级(重度失能),3-5级为能力二级(中度失能),1-2级为能力三级(轻度失能),0级为能力四级(能力正常)。


  第六条 申请与受理。


  1、个人申请。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在线填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附件2)并提出申请,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街道(乡镇)在本区选定的评估机构入围名单内随机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附件3)进行初步筛查。对经筛查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申请人对初筛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受理。


  2、机构申请。申请政府运营补贴政策的机构,向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直接提出评估申请,由第三方机构跟进开展评估。


  第七条 评估机制。


  1、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专业背景,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评估,必须登门实施;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到评估机构实施。


  2、评估要求。申请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或残疾人证等基本资料;评估精神、认知、智力人员时监护人应在现场;评估人员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评估精神、认知、智力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相关表格签名确认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3、评估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1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其中对精神、认知、智力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采取再次抽审等方式进行确认,在60日内完成。


  4、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核准,经审查后得出评估结论,审查情况以会议纪要形式备案。评估机构应及时将评估结论告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并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附件4)上签字确认。


  5、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6个月接续评估一次;因病有医疗诊断证明或领取残疾证者,或因各种原因导致长期昏迷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即时接续评估。


  第八条 异议处理。


  1、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2、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调解。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区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3、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调解处理本区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做出调解处理意见。调解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


  第九条 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长期照护、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服务、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区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经费保障。


  1、评估经费由个人自付和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除机构复查外,每次评估均由个人自付50%,财政补贴50%,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因素法下达各区,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


  2、根据本市市场服务收费情况和每次评估的用时情况,一般上门评估的指导价为60-80元人民币/次,申请人到机构内评估的指导价为40-50元人民币/次。


  3、申请人持有本市城乡特困人员或低保低收入证明者,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资金全额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收住机构负担,统筹纳入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支持。


  4、评估补贴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申报再补贴”的发放管理方式,由各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依据各街道(乡镇)派单服务数据,综合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发放。鼓励各区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监督。


  1、市民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围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各自业务职能逐步完善长期照护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2、评估机构应加强评估工作培训、管理,制定评估、审查、公开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


  3、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1、评估工作涉及的培训教材、培训教程和承担的第三方机构由市民政局按程序确认后向社会公开。


  2、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3、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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