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6-03 09:53:00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收藏(0) 赞(0)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0年至2019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了2.54亿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0.2%上升至18.1%,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深。


  我省自2012年已迈入老龄化社会,2012年末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占比首次达到了7%,至2019年末,全省65岁及以上人口首次突破千万,达1036.89万人,比2012年增加了295.31万人,全省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占比为9%,老龄化速度加快。


  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关系2亿多老年人口特别是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也关系他们子女工作生活,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要把养老问题解决好,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字〔2019〕3号),我省同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当前,我省养老服务结构呈现“90-7-3”的特点,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料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服务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根据我省养老服务结构特点,解决好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缺口问题,出台务实管用的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过调查研究,我省的一些地方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规划统筹不够、用地价格高且供应方式单一、存量资源盘活难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立足部门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统筹空间布局、充分保障用地、着力降低成本、严格实施监管”的思路,研究支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


  二、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共五个部分、十二条。


  第一部分是加强规划引领作用。《通知》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指导作用,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规划的衔接机制,确保各地合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有效保障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及其设施需求。


  第二部分是保障新增建设需求。一方面,明确省统筹保障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项目及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养老设施项目土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优先保障其他养老设施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另一方面,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建设时序和民政部门提出的建设需求,通过加大公示力度、明确并落实配建要求等措施,加大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的保障力度。


  第三部分是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充分保障需求,多渠道多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供应养老服设施用地的具体程序。鼓励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商业、住宅用地时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供应模式;明确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底价确定方式。


  第四部分是支持利用存量资源。一方面,根据各类“三旧”改造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要求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项目,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方式、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运营管理等要求;二是“工改商、住”等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协议出让给公开选择的旧村庄合作改造主体,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另一方面,明确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规定实施过渡期政策。


  第五部分是加强服务和监管。明确了涉及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抵押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依法保障养老服务设施权能。同时,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监督检查等联合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设施有关政策要求落地见效。

本站原创文章可转载,但需注明来源于本站,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本站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有任何联动责任,本站概不负责。

客户服务热线:021-61090198转8044或400-775-9967 邮箱:editor@shanghaiyanglao.com

本站版权所有:上海新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shanghaiyanglao.com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7055077号-2

工信部网站链接:http://www.miitbeian.gov.cn/state/outPortal/loginPortal.action

手机上海养老网

扫一扫

我要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