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
长民〔2018〕39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7〕252号)《上海市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老工发〔2017〕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24号)《长宁区养老“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府〔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长宁区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或企业(社会组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一)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医师、护师、社会工作师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等;
(二)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与养老服务从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三)没有被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纳入严重失信名录;
(四)养老培训机构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五)企业及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措施)
(一)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形式多样化
1. 优先建设长宁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区办业余大学、成人高校和培训机构,积极为区内各类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护理培训服务。经人社局或教育局批复开设养老护理员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养老护理员年培训量不低于200人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100000元。
2. 重点建设长宁区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依托区内示范性、骨干型的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课程,提升养老护理人员实践操作能力。经上海市福利行业协会认定,获“长宁区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称号的机构,年培训量不低于300人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150000元。
3. 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2018-2020年力争培训养老从业人员3000人次。推进与国企及各类民营培训机构合作办学,鼓励中职学校、上海开放大学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中专班、大专班。鼓励养老从业人员参加学历制教育,其中,养老护理员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后,在长宁区养老机构继续服务满3年的,培训费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开展针对从业人员的自学指导、集中短训、技能实习。
4. 深化养老服务人才高校合作模式。强化政府、养老机构、高等院校等互利共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示范性、品牌型养老机构、社会组织挂牌成为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指导和养老服务培训;鼓励开发与行业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同步的实训指导方案,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鼓励社会养老机构主动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校企联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工作。
(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
1. 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权益。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养老服务从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养老机构及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购买综合责任险,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合理提高薪酬待遇水平。与区人社部门合作,每年定期发布我区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和本人工作年限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3. 设立入职补贴,鼓励有相关学历的人员加入养老服务行业。对入职本区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服务设施,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申请入职补贴。本科以上奖励30000元,大专奖励20000元,中专等职业院校奖励10000元。
4. 加大优秀养老服务人才激励力度。充分发挥养老服务领军人才的带头示范作用,促进业务指导和同业交流,相关社会组织可优先申请长宁区年度公益创投项目,按规定给予资助。对于优秀养老服务人才,可优先给予深造学习机会、优先推荐奖评、聘请作为实训基地教师。
5. 鼓励养老服务人才创业,助推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养老机构、各类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运营方等养老服务组织制定人才吸引计划,吸纳外省市、国(境)外优秀人才助推养老行业产业化、专业化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引进社会工作领域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专业人才扶持,用于补贴工作人员人力成本支出。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长宁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民〔2017〕39号)中社会组织用工扶持的相关条款。
第四条 (应用要求)
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18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9月4日止。
第六条 (应用解释)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