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本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病种范围
试点门诊慢特病病种为高血压、糖尿病,职工门诊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参照执行。
二、试点人群范围
1.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参保人员。
2. 已按本市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其中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职工医保门诊大病人员,需按本市规定完成待遇资格认定。
三、试点机构范围
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包括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市医保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市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机构及病种服务范围。具体由市医保中心另行通知。
四、相关工作要求
市、区医保、财政部门以及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中相关规定,规范结算政策,统一就医结算规则,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试点;要加强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和病种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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