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21〕10 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0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6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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