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1-06-23 00:00:00来源: 苏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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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21】12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14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 1045 元/月提高到 1095 元/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 1463 元/月提高到 1533 元/月,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 200 元/月(全自理)、600 元 /月(半护理)、1200 元/月(全护理)分档确定,与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护理服务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 2 — 享受。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 1722 元/月提高到 1805 元/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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