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在接受中国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提问时就《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运营管理上的安全保障,以及新冠疫情发生之后,提升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方面做了哪新的规定做了介绍。
李邦华:安全大如天。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基层养老机构的时候曾经提到过,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安全是一个保障和基本,如果说没有安全,其他的意义就不存在了。为了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心”的指示精神,就必须抓好养老机构安全保障,这也是《办法》修订的重点,主要归纳起来是三个方面。
一是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要求严守安全底线。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这些要求,意味着养老机构必须在相关设施设备和环境方面合格。2017年以来,为了落实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指示精神,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连续四年的专项行动。经过近四年的安全整治,共整治了40多万养老服务安全隐患,其中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占大多数。当然我们讲消防、食品安全、建筑设施设备的要求,在各个领域有专门的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这次把这些相关领域的要求纳入其中,做了进一步的重申和明确。
二是服务运营安全,《办法》对养老机构入院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标准、人员资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完善了要求,加强了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由于老年人身体特点,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容易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办法》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三是监管上突出了对安全事项的监管,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将要求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办法》的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相关安全事项的处罚内容。还要介绍的是,去年底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届时《办法》也将与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衔接,未按照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总的来讲,安全工作是养老机构服务的底线,这次《办法》如果大家细读的话,对安全的强调是修订的关键内容。
在这次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中,我们多次开新闻发布会跟大家报告相关的情况。全国养老机构在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下,采取了有力的防控措施,养老机构领域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但也暴露出养老机构在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的不足。《办法》及时总结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经验教训,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办法》结合实际,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水灾、地震、泥石流等,事故灾难主要是火灾,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老年人是新冠疫情的易感人群,养老机构又是人群聚集场所,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办法》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不接收有传染疾病的老年人,如果有传染病疾病应该是治愈之后健康的状态,才能入住养老机构。《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在养老机构内发生传染疾病时怎么办,以及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后期为了落实《办法》关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门还将推动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全国养老机构应急救援机制,让《办法》规定落实到位,落实到细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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