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其中,养老服务一体化是整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格局中重要的一环。
养老服务涉及五分之一左右的人口,涉及众多领域的产业和事业,涉及千家万户的福祉,因此养老服务一体化对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和基础作用。
怎样推进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的一体化?孟子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园。因此,笔者以为,推进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需要规则先行,让一体化依规而行、循矩而为。现在,有关部门准备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就是为推进养老服务一体化提供相关的依据。
怎样制定好《通则》,引导养老服务在一体化的大道上越走越好,实现高质量的发展,让长三角的老年人高兴、满意,这是当前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推进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那么,在具体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和把握那些问题,让起草出来的《通则》能切实担当和履行好自己肩负的使命呢?在此,笔者谈一点自己的陋见和思考,以为抛砖引玉。
第一,我们要充分认识和理解《通则》的含义。所谓通则,就是通用规则,就是总则。它是某一领域中具有统领性和全局性意义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规范,是其他各项养老服务一体化规章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是对事关养老服务一体化各项内容的概括与综合,在整个养老服务一体化制度和规范中具于统帅的地位,也是以后对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进行立法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基于上述认识,《通则》就是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的顶层设计,是从顶层政策层面所进行的一个规范确认。因此,我们在起草《通则》时,要充分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汲取各领域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体现各地区有关部门对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深思熟虑的思路和要求,经过提炼和升华,化为高屋建瓴的《通则》中的内容;
第三,要准确把握《通则》的使命和性质,起草出一部合格的通则。《通则》是养老服务一体化通则,不是养老服务通则,不能忘记“一体化”这个限制词,因此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要抓住“一体化”这个要害,围绕“一体化”进行立制和规范;
第四,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领域的工作,既要推进养老服务产业统筹规划布局,也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各项标准的互认衔接;既要培育养老从业人员专业化市场,也要推医疗服务互通互联,因此,要认真研究,使《通则》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以便为下一步制定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留下充足的空间;
第五,养老服务一体化工作不是一项可以一蹴而就和一成不变的工作,因此,在起草过程中,要通过技术手段和创新方法,使《通则》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和弹性,及时应对养老服务一体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与时俱进的进化能力和适应能力,防止出现一段时间后需要大修大改甚至推倒重来的问题,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必要折腾,使《通则》保持相对长时间的稳定性,从而促进养老服务一体化工作的稳定性;
第六,《通则》在内容上,要充分拓展对养老服务一体化工作的涵盖面,凡能涵盖的要尽量全覆盖,使《通则》具有内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体现以一贯之的指导原则,使今后的各项养老服务一体化的规章制度得以前后贯通、和谐统一、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七,长三角地区中,上海的开放程度相对较高、创新能力相对较强,在推动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进程中,怎样发挥上海的龙头带动作用,同时发挥苏浙皖的比较优势,各扬所长,推动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全面建立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全局性强,意义重大。这些内容和要求,怎样妥善有机地体现在《通则》中,还需要我们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
第八,养老服务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标准一体化、人员流通一体化,是通过创新要素实现养老服务功能从量变到质变的提高,养老服务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养老服务的一样化,更不意味着同质化,不是简单的要素叠加。否则,养老服务一体化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我们所起草的《通则》,怎样做到在推动促进养老服务一体化的同时,又能鼓励各地的养老服务能够保持和发扬基于不同的人文、历史和环境等因素形成的特色、个性和品牌,是我们尤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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