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诉说他的邻居——一位八十多岁的无子女老太太,最近生了一场病后,生活自理能力大为下降,已经很难独立生活,因此希望能到养老院中去安度余生。
老太太退休前在教育系统工作,每月有四、五千元的退休金,到养老院后还可以把现在住的房子租掉,心想退休金加租金收入满可以应付入住费用。谁知打听了好几家养老院,却碰到了障碍。原来这些养老院听了老人情况的介绍,纷纷欢迎老太太前往入住,收费也比较合理,完全在老太太的预算范围里,但有一件事让老人感到了为难。那就是这些养老院无一例外地提出,要入住必须要由当地户籍、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直系亲属签字担保。这可难倒了老人。老太太早年虽曾结过婚,但丈夫因病早亡,没有留下一男半女,以后也未曾再婚,如今,是孑然一身,到那里去找直系亲属来担保呢?
为此,老太太求助于我的朋友。朋友惯于助人为乐,听了老太太的叙述,便调动自已的关系,为老人寻找不需要直系亲属签字担保的养老院。很快就找到几家,虽不需要直系亲属,却要求或是要有担保人、或是要有监护人,最宽松的一家,也要求要有紧急联系人。虽说是紧急联系人,但在服务合同的条款里,责任义务与监护人、担保人差不多。
老太太想找亲戚朋友来作自已的监护人、担保人或联系人,但是,老人只有一个哥哥,且好几年前哥嫂就已去世,哥嫂的孩子,自已的侄子侄女,居住分散,有的也已进入老年,哥嫂去世后,往来走动均已稀疏,甚至只是每年过年打个电话问候一下而已。老太太与他们联系,希望能作为自已入住养老院的监护人、担保人等,侄子侄女听了老人的情况,莫不深表同情,有的还表示,如果钱不够,由我们来承担,但一听到要让自已承担监护、担保或紧急联系人的责任,则纷纷婉拒,说出了一大堆自已的困难和不便。有的直接说,姑姑退休前为国家作出了贡献,现在应该由国家来作主。
看到老太太茫然无措,朋友找到社区居委会和老人原单位,诉说了老人的困境,希望他们能出面承担监护、担保或紧急联系责任。但是这些单位表示,自已从未受理过这样的业务,上级也从未提过要求和部署过这项工作,也无前例可循,再说,自已工作繁忙,现有任务完成都紧巴巴,更无法抽出人员过问这件事情,虽然非常同情老太太的境遇,但是是爱莫能助。
老太太想,既然不能入住养老机构,能不能自雇保姆来照料呢?但一算帐,这个想法难以行得通,因为雇请一个住家保姆的费用每个月至少需五千元以上,还不一定保证请得到,而老人一个月的退休工资还不足以请一个住家保姆。老太太又转而想求助于社区,社区可以提供钟点工式的上门照料服务,也提供上门助餐,这些服务其实老人在生病之前就已经开始享受了,但社区无法提供老太太需要的24小时不间断照料服务。如果白天没什么事,而半夜突发紧急情况,老人该怎么办呢?
朋友也曾考虑由自已出面为老太太充当监护人、担保人或紧急联系人。但是,看了服务合同上的缜密条款,想到以后老太太生病住院,自已要全程负责,老太太百年之后,也需要自已料理,甚至老太太在入住过程中发生欠费等经济问题,自已也要负责,朋友犹豫了、却步了。其实,朋友也已年过花甲,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料理这种事情本已力不从心,更何况上面还有更加年迈的双亲需要他来照料。
无奈之下,朋友打电话来求教。我听了电话,一时沉默无语,不知如何安慰他才好。放下电话以后,耳边犹响着朋友深深的叹息,我不由的陷入了沉思。
无子女的老年人情况多种多样,有未曾结婚的、有婚后丁克的、有子女早亡的,还有失独家庭,他们在老年人口总数中虽然占比不高,但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后未婚者、丁克家庭很有可能会更多。尤其是,这个群体,相较于有子女的老年人,在高龄或失能之后,他们会遇到比有子女老年人更多的困难,更需要得到及时的帮助和照料。
然而,面对养老服务行业的这一行规,让这一群体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面临着高高的门槛,养老服务宗旨与现实规定之间出现了令人尴尬的悖论。
当然,站在养老机构的立场上来说,也是有着深深的无奈,才迫不得已作出这些规定。我曾经向一些养老机构的负责人了解过这方面的情况。和中青年群体不同,老年群体、尤其是高龄群体很容易发生突发状况。“如果一个住在养老院里的没有子女的老年人,突然发生了急病,需要马上手术,需要立即插管,谁来签字?谁来承担责任?没有在当地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联系人,养老院怎么办?找谁作主?耽搁了时间,发生了意外,追究谁的责任好?”一个养老院院长如是说。很多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养老院里人手通常十分紧张,一个罗卜一个坑,老年人生病住院,很难分出人去照料;老年人去世后,养老院也没法料理后事,都需要老年人自已的亲属子女来承担义务。再者,老年人生病后养老机构垫支医疗费或产生高昂的护理费用,老年人无力支付怎么办?以上这些,如果没有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担保人、联系人,我们找谁联系、找谁承担?如果不预先设防预防风险,对中小型养老机构来说,很可能一个没有子女的老年人就会拖垮一个养老院。“关键是,老年人一旦收进来,就不能往外推了,这些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一个养老院是没法承担这个风险的”,一位院长感叹道。
实际上,要求没有子女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有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担保人、联系人,虽然已成为普遍的行规,但其实只是各个养老院的自行规定,是“个人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甚至是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至多是最近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中,在关于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附件要求里,有需要提供联系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的规定,算是有了一丝官方的背书。
养老服务行业的这个行规,对老年人而言,更像是一款单方面作出的“霸王条款”,是单方面为了自已的工作方便和规避风险而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它的出发点并非出于恶意,也有很实际的理由,但是,面对没有子女的老年人这样一个更需要照料、更需要服务的群体,它就象一座高高的喜玛拉雅山,横贯在需要服务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之间,让老年人陷入艰难地寻找别人为自已签字担保的尴尬境地,使众多有急迫需求的老年人望“院”兴叹。
因此,纵使有千般理由、万般为难,把最需要帮助照料的老年人通过签字担保的方式拒之养老机构的门外,都与我们举办养老机构的宗旨相背离,与我们发展养老服务的目标相背离,更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需求的要求相背离。
图片来源:摄图网
话虽然说得重了一些,但不管怎么说,当务之急,还是要积极寻找破解之法。虽然对没有子女的老年人进行限制的行规并没有实实在在的法律依据,但将它一锤子打碎,一刀切式的废除,既不可取,更不现实。我们必须要承认它确实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在保障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方面有它的必要性。因此,我们需要在既要保障没有子女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合法入住权,又要保障养老机构健康运营、免除风险与担忧方面,找到平衡点,促进机构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老年人的根本权益。
如何找到平衡点,笔者在此提出三点陋见,以为抛砖引玉。
1.综合施策,保障入住
首先,可以进一步完善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合同,对没有子女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生病住院时怎么办,作出详细约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其次,民政部门要研究出台一些支持措施,比如老年人一时发生支付困难怎么办,老年人生病住院养老机构提供人手护理可不可以额外收费,能不能协助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料理后事等等;
第三,养老机构可以在老年人申请入住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详细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服务合同内容。在此基础上,养老机构可以放宽要求老年人提供签字担保人的规定,保障一部分最需要照料的老年人及时入住,避免相关悲剧的发生。而与此同时,老年人也要履行如实报备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后果,并体现在服务合同中。
2.完善老年监护法律制度
要想彻底解决没有子女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难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完善并严格执行老年人监护人法律制度。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总则》的先后颁布实施,落实老年人监护人制度已经没有法律障碍,关键是要实施好、完善好。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已经有了,但是宣传力度不大,实施力度不够。很多人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既使知道了,也往往不知道指定监护人的具体办理程序,要去哪里办,怎么办。不仅老年人不清楚,很多依法负有监护义务的组织如居、村委会、有关团体、组织等也不清楚,没有把此项工作列入自已的业务范围,更遑论建立机构、配备人员、进行培训了。因此一旦有老年人找上门来,大多一问三不知,无法履行监护义务。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尽快把这项工作提上各级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提高认识,落实解决。
首先,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应当适时制定成年人监护法律规定的实施程序,地方上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成年人监护的地方性法规,或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增设老年监护内容,细化规定,指明路径,落实责任,让老年监护制度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社区宣传力度,让老年人和社区干部都知晓;
第三,建立必要的统筹实施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要有办事窗口,有懂业务、有资质能办理的工作人员,使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为自已办理监护事宜。同时,各依法负有监护义务的组织,要有机构、有安排、有人管,对依法负有监护义务但推托拒绝的行为要有惩罚机制,让老年监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增进对老年监护人的认同。做为老年人的监护人,其实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和法律义务,因此,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要广泛宣传为老年人当监护人是光荣的工作,及时对履责优秀的监护人进行表彰鼓励。同时,在法规规章中,制定对监护人履责时付出的必要补偿规定,充许监护人收取适当的报酬,明确对监护人履责的保障机制,使有关人员和组织愿意当监护人,乐于当监护人;
第五,赋权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没有子女老年人的直接服务照料提供者,然而目前在《民法总则》中,虽然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没有明确养老机构可以成为老年人的监护人。建议在修改《民法总则》或制订《民法典》时,明确养老机构可以成为老年人的监护人。这样,当老年人指定所入住的养老机构为自已的监护人时,养老机构就能在老年人完全或部分失去民事能力时依法为老年人作主,前述的各项矛盾就能迎刃而解,这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理想、最便捷和最有操作性的途径了。
3.探索发展养老信托机构
养老信托机构就是老年人将自已的财产和有关事务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按照老年委托人的意愿,处理相关的财产和事务。因此,作为老年人的委托方,养老信托机构应当可以担当养老机构认可的入住担保人、联系人。但是,目前国内的养老信托业务几乎还是一片空白。
究其原因有二:
一是信托机构给人的印象过于“高大上”,都是经手大笔的财富,是有钱人玩的游戏,让一般人不敢问津,老年人更是了解不多;
二是信托机构不像保险、银行业,积极布局养老产业,至今为止并没有将养老纳入自已的业务范围。
从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角度而言,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扭转。
第一,信托机构需要拓展视野,充分认识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是信托事业的一个历史性机遇,因此需要放下架子,大步追赶,降低门槛,走向平民化、公益化,让老年人知道信托、相信信托、使用信托;
第二,信托机构要细分需求,大力开发养老信托产品,尤其是开发针对无子女老年人需求的产品,因为他们未来很可能会成为购买养老信托产品的主力军。政府部门应当出台措施,支持和鼓励养老信托产品;
第三,研究养老信托机构为没有子女的老年人担任担保人、联系人的法律问题,及时清除有关障碍,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探索成立养老信托民间组织和慈善组织,降低老年人信托养老的成本,可否从现有的慈善基金会、老年基金会开始试点,为没有子女的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让我们一起努力,为老年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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