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银保监会官网5月6日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包括保险资金、养老金等都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我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积极有序开展业务,债转股落地金额超过1万亿元。《通知》指出,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专家认为,这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资管业务上实现了制度上的突破,有助于债转股业务的更好发展。
在资金募集方面,《通知》强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需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有四年以上投资经历,同时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的自然人,以及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此次《通知》相当于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如何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管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提出细化要求。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这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金端和资产端均有利好,可以提升其债转股核心能力。“首先从资金端和业务端来讲,它实际上是给AIC松绑拓宽了它资金的来源,并降低了它资产端的资本损耗,对它的业务发展应该会有很大的好处。所以说这样一个资管产品的推出,实际上极大拓展了AIC在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方面,它所受到的原有的监管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为债转股规模的扩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曾刚表示。
《通知》还提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曾刚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债转股项目资金持续时间较长,而保险资金和养老金具有比较好的稳定性,更适合债转股的投资计划。“从目前看,在社会上普通大众也好,或者各种机构也好,都可能会有对债转股这样投资计划的兴趣。保险资金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来源,因为保险资金来源期限是比较长而比较稳定的。这种期限特别适合在债转股领域当中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它拓展了债转股资金的资金来源,尤其这种中长期的资金来源,可以为AIC这项计划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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