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改为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
取消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本质上是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实施备案制后,政府养老管理部门需要打破固有思维模式、从思想源头上理解备案制度意义,领会监管内涵,对养老机构实施事中事后有效监管。
监管,即“监”与“管”并举,监督保其健康,管理促其发展。根据民政部及各省市文件的备案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是备案实施后的重点工作,政府部门监管落实到位与否直接影响到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深入理解事中事后监管
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涉及诸多管理维度,包括:
监管部门。监管涉及属地政府部门、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市级区级民政和第三方社会组织。首先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需承担本辖区内机构监管;监管涉及发改委、公安、财政、环保、卫健委、金融办等众多政府部门,其中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消防救援5部门是联合监管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市级区级民政需要牵头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并负责养老服务监管;支持第三方社会组织主动或政府采取购买形式参与监管。
监管方式。监管主要分为专项监管与联合监管。专项监管主要是指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养老机构单独进行的专项检查,如食药监、消防等部门依据本单位业务管理特点自行对养老机构开展的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主要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监管重点。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针对自身特点开展机构监管。镇街政府部门积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对非法机构、机构非法行为的查处是其监管重点;民政部门重点对专业养老政策、法规的贯彻和联合协调各部门开展监管;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本部门业务监管;社会组织第三方发挥其绩效、评审、质量评定、服务调查等监管优势;财政部门重点是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审计部门的重点是养老机构账务安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金安全。
监管频次。日常监管避免对正常经营管理产生干扰。民政部门建立联合协调小组,统计各部门检查频率与要求,合理优化与安排,定期聘请第三方。本着“联合监管重全面、重力度,专项检查重深入”的原则,避免多部门、重复检查,这样将不仅提高行政监管效率,而且利于机构自身管理。
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的目的是进一步放开养老市场,加快促进养老供给市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从而最终满足多样化的社会养老需求,使养老行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同时,又使其在我国宏观经济中作为一种积极的新兴经济产业得到良性健康发展。
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好监管就是做好了对养老行业的积极引导和培育、保护。做好监管需要做到有依据、有体系、重精细、讲效率、育诚信。
监管要有依据。无论是养老机构经营还是政府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监管都应做到有法、有规、有标准可依。一是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部门条例、规章、规划、标准,遵循政府政策文件。二是要遵循服务基本规范。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控制。
监管要做好体系建设。联合部门专业职能监管、发挥镇街政府属地管理职能、第三方监管作为有效补充,全面筑牢监管网。行政管理上,民政部门应横向做好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将联合监管制度化、常态化,依据实际,按部门管理职能分解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规范要求,同时将联合监管与各部门专项监管做好统筹,发挥审计、财政部门优势做好资金监管;纵向强化镇街政府监管责任,发挥其属地优势,对违规违法等行为建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第三方的社会监督优势,作为监管工作的有效补充。
监管要做到重精细化管理。对养老机构监管实行台账式精细化管理。机构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对机构管理的常态机制,需要建立机构台账,对其监管情况实行档案化的精细管理。
监管要做到讲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避免多部门联合检查、各部门专项检查等重复、重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强调经营诚信。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备案制实施后,应积极构建养老机构诚信体系。建立信用记录,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作者单位为北京市昌平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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