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上海养老服务抗疫扶持政策指引发布!
2020-03-09 14:22:03来源: 上海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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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和抗疫惠企“沪28条”,上海市民政局将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可适用的政策措施,梳理形成《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沪民养老发〔2020〕6号),供广大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国家层面的扶持政策措施(8条)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相关说明】免征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相关说明】该政策中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6.《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上述文件可在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www.shweilao.cn及相关部委网站查询

“沪28条”等政策文件适用措施

  (一)适用养老服务企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措施(8条)


  1.“沪28条”第九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相关说明】社会组织确因房租负担沉重影响正常运营的,可向各区民政部门反映,涉及区属国企的,由区民政部门商区国资部门协调区属国有企业;涉及市属国企的,由各区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民政部门,商市国资部门协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研究支持。

  2.“沪28条”第十条:延期申报纳税


  3.“沪28条”第十一条: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4.“沪28条”第十七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相关说明】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是“上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内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三是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要求,即对于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其他用人单位裁员率条件为不高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6%)。具体按照市人社局的政策口径操作。

  5.“沪28条”第十八条: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


  6.“沪28条”第十九条: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7.“沪28条”第二十一条: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


  【相关说明】《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本市2020年2-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国家政策减半征收;2020年7-12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本市措施下调0.5个百分点。

  8.“沪28条”第二十二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二)养老服务企业还可适用的措施(5条)


  1.“沪28条”第十四条: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沪28条”第十五条: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


  3.“沪28条”第十六条: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4.“沪28条”第二十条: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相关说明】培训对象和范围、培训内容和方式、申报和审核方式、补贴标准和期限等,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9号)执行。

  5.《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

  【相关说明】具体按照《<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20〕13号)执行。

民政部门履责推动的措施(5条)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发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救助帮扶受困机构、帮助指导机构了解并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协调保障机构复工防疫用品需求、加强培训学习等方面的作用

  发动金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协调整合行业资源,倡导会员单位将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政策惠及养老服务机构

  2.充分发动基金会捐款捐物

  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可围绕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因防疫增加的经营负担,精心设计项目,进一步动员基金会奉献爱心

  鼓励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面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老年人提供扶持帮助

  3.组织协调社会资源提供人文关怀

  发动社工、志愿服务等资源,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奋战在一线的养老护理员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减压服务;对封闭管理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以及居家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主动关爱服务

  关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身心健康,让从业人员得到必要的休息休整

  依托“最美护理员”宣传推选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

  4.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缓解经营压力

  各区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2020年前已完成的项目,因审批流程等原因造成暂未付款到位的,尽快付清,禁止逾期拖欠;对2020年已经明确安排的项目,要加快工作流程,提前拨付到位;对已签约项目承接方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间节点如期推进的,可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可

  对尚未办理公用事业价格优惠的养老服务机构,会同相关经营企业,抓紧协调落实

  协调保险公司对综合责任保险,采取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保费优惠、扩展保险责任范围至新冠肺炎等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5.想法设法为养老服务机构争取政策支持

  各区民政部门对照民政部鼓励各地出台7个方面的针对性扶持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研制务实举措,为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提供最大支持和最强保障。


      网站链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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