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上海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等。
一是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16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8.41%。考虑到有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保家庭的教育支出及未成年人成长的营养需求,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为每人每月1510元。
二是调整提高特殊救济对象补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510元,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按照低保标准的增幅8.41%同步增长,增长幅度每人每月在150元至370元之间。
三是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四是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