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期照护出路之二 · 解读习近平的 “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看清路在何方
2018-11-21 09:59:25来源: 蜗牛故事养老 唐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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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文:中国长期照护出路之一 · 急需检讨的 “医养结合”)



  三、长期照护的历史演进和国际经验

  按照以上的理论分析,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人一过法定的老龄界限(譬如 60 岁或 65 岁),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多多益善地给予关怀和照顾,因为这并不符合 “ 健康老龄化 ” 和 “ 积极老龄化 ” 的现代理念。

  按照社会学的理论,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给予过多、过分的关照,恰恰是一种歧视的表现。但是,一个人迈入老龄的门槛后,不管是否生病,毕竟在生理机能上迟早会进入一个日益衰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老年人的自理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差。

  因此,在这个此长彼消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就应该根据需要对老年人施以援手,以各种措施弥补他们能力的部分丧失乃至全部丧失,但目标仍然是 “ 确保缺乏自理能力的人,能根据个人的优先选择,保持最高可能的生活质量,并享有最大可能的独立、自主、参与、个人充实和人类尊严 ” 。

  国家和社会对失能老人施以援手的各种政策措施,概括起来,就是我们接下去要讨论的 “ 长期照护制度 ” 。

  (一)长期照护制度的历史演进

  1982 年,为了提请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关注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的趋势, 呼吁国际合作,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会议指出:自 60 年代以来,随着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延长和自然出生率显著下降,世界上老年人越来越多,占总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

  在一些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尤为突出。老龄化进程的迅猛发展,使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的压力大增。研究表明: 发达国家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医疗费用之所以大幅增长,除了医疗技术发展的影响之外,人口老龄化乃是主要的原因(崔玄、李玲、陈秋霖,2011 )。

  显而易见的原因就是,“ 老年群体是疾病、特别是慢性病的高发群体 ”(穆光宗,2016 )。这个判断与前述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的判断是一致的,只是在时间上,中国稍缓。

  坊间传说,一个人临终前一个月或几个月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常常是其一生医疗费用的 70% 。但是,进一步的研究说明,造成老年人临终前的医疗费用大幅上升的原因,其实主要增加的是护理费用(杨燕绥、于淼,2014 )。

  更进一步的研究证实,其实老年人生命后期,因生理功能的逐渐丧失而需 要的护理,并不是医院中的临床护理,而是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这里所说的康复护理,其目标不在于 “ 治愈疾病 ” ,而在于延缓老年人病情的发展,并尽可能地维持老年人的功能发挥。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类康复护理的技术门槛是较低的,因此,照护者 ——— 正式的或非正式的 ——— 经过短时间培训即可承担。同时,一个专业从事长期照护的团队,与医疗机构的配置也不一样,通常包括注册护士、营养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等,当然基本的团队 成员是直接提供照护的护理员,而医生则并不是长期照护团队的 “ 标配 ” 。

  在日本,经过长达 10 年的探索,上述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被从医疗服务中分离出来,再整合起来,形成了一个称为 “ 介护 ” 的独立的新专业或新职业。 中日同文同源,“ 介护 ” 之 “ 介 ” ,在中文意境中,即 “ 中介 ” ——— “ 处于两者之间 ” , 引申意则可为 “ 介绍 ” “ 介助 ” ——— “ 从旁辅助 ” 。

  因此,所谓介护,一方面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帮助,另一方面也包括医疗、看护、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援助。在理念上,“ 介护 ” 强调的是自立生活的支援、正常生活的实现、尊严及基本的人权的尊重(日本介护工作研究所,2009 )。这与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的价值判断,完全一致。

  在实践中,“ 介护 ” 则侧重于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尤其是为独立生活有困难的老人提供帮助。 必须强调的是,长期照护从(日本的)医疗服务中独立出来后,被归属于社会服务的范畴。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作为社会服务的长期照护,是在老年服务机构而不是在医疗机构中实现的。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就是经济学最为关注的节约成本。

  “ 建立老年照护制度,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照护设施和服务,以节省昂贵的医疗支出,确实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裴晓梅、房莉杰,2010 :48 - 49 )。”

  与日本的学者交流得知,日本 20 世纪 90 年代的研究证明:同样的服务,放在医疗机构和老年服务机构,前者的成本平均是后者的 7 倍。

  Long - Term Care 中的 “ Care ”,在社会福利理论中,是一个常见的专用名词。国内的研究常常提到:“ 长期照护 ”一词的由来,应该与 20 世纪后期,英国福利制度改革中的 “ 社区照顾 ”( Community Care )一词有直接的关系(尹尚菁,2011 ;施巍巍,2009 )。

  在那个年代,欧洲国家有一个普遍的公共政策取向,就是 “ 以在经济理性主义的气候下,用政治压力削减开支为特征 ”(霍普金斯等,2004:34 )。即将原来由政府统一管理的福利服务,转移到社区,由社会化、私营化的小型社会服务机构来运作。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降低服务成本。

  (二)长期照护服务催生长期照护保险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伴随着老年人口寿命延长,同步发展的还有四种社 会变迁,这就是:少子化、家庭小型化、职业妇女增多和医药费用上涨。上述五种发展趋势的共同作用,促成了发达国家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出台(戴卫东,2016 )。

  国内有学者认为:“ 尽管所有发达国家都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但截至 20 世纪末,只有五个国家实施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建立起来的, 这些国家是奥地利、德国、荷兰、以色列和日本。这些国家通过立法,改变了传统的受制于预算的服务项目提供方式,把长期照护服务以保险项目的方式,重新组织起来,赋予了公民在必要时获得服务的权利。”(裴晓梅、房莉杰,2010 )

  这个说法,常常被另一些专家归纳为:世界上只有五个国家采用社会保险的方式,为长期照护筹措资金。

  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险的模式可以分为 “ 俾斯麦式 ” 和 “ 贝弗里奇式 ” (丁纯,2009 )。以上引文中提及的 “ 保险项目的方式 ” ,应该属于 “ 俾斯麦式 ” 的制度模式,而国内学者常说的 “ 税收模式 ” 则是 “ 贝弗里奇式 ” 的制度模式。

  著名的 “ 贝弗里奇报告 ” 的标题,其实就是 “ 国民保险及相关服务 ” 。把后者排除在 “ 保险项目(社会保险)” 之外,至少是不准确。

  当然,类似的制度,早期都是从医疗保险衍生出来的 “ 护理保险 ” 。譬如荷兰于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出台的《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最初只是医疗保险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只支持机构服务。后来,服务的范围逐渐从临床护理扩大到了日常生活照顾,所用的概念也逐渐从 “ 护理 ” 演变为 “ 照护 ” 。

  慷慨的保险给付,使荷兰 10% 的老年人和残疾者,可以住在各类护理机构中(裴晓梅、 房莉杰,2010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医疗保险费用不断攀升,于是便出现了新的改革思路,即认为 “ 照料护理费用应考虑其他筹资方式 ”(戴卫东,2016 )。如前所述,最后的选择则是与医疗保险分离的俾斯麦式的长期照护保险模式。

  在德国,其健康保险体系,原本就严格区分“疾病”( Illness ) 与“监护”( Cus - todial Care ),因急性病患导致的医疗护理费用,由疾病保险基金提供,而疾病保险基金对因失能导致的长期监护费用,则支持有限,主要靠社会救助制度支付。

  但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会造成很多问题,亟需改革,这是促成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的直接原因(郝君富、李心愉,2014 )。 德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建立的长期照护保险,是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每月各交工资的 0.975% 作为保险费。资金存入专门运营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并由医疗保险机构管理相关的行政和财政事务。

  在使用时,对申请者有一定的限制,即有一段为期数月的观察期,须待认定确实需要照护时才能使用。资格审查委托给德国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 MDK ),由医生、护士和长期照护的专职人员来进行评定。

  德国的制度适用范围比较广,不是仅限于老年人,任何年龄的参保者,只要被认定确实需要照护,就可以得到服务(中欧社会保障合作项目办公室,2008 )。德国的长期照护服务,目前主要由私营的社会服务机构来提供,内容包括居家服务和机构服务。

  日本在 21 世纪初建立的长期照护保险,即介护保险,也选择了 “ 俾斯麦式 ”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特点有四:

  其一,保险的对象明确限定为老年人,其他年龄段的社会成员,即使有照护的需要,也不包括在内。

  其二,筹资模式是 “ 保险+福利 ” ,即保险支出一半来自政府财政,另一半来自保险费。公民从 40 岁才开始缴纳保险费。

  其三,保险直接向被确认有需要的公民提供照护服务,但有需要者也可以选择现金给付,但金额只有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半。

  其四,日本的长期照护服务,目前主要由民间机构 ( NPO )来提供;包括居家服务和机构服务( 日本介护工作研究所,2009 )。在日本的长期照护体系中,确实有前面所述的 “ 护理院 ” 这一环节。

  经与日本学者交流获悉,按照国际经验,在一个国家的健康服务体系中:

  首先,要有一个扎根于基层的健康管理体系;

  其次,要有一个致力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手术和医学研究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的体系;

  再次,应该有一个广泛而普及的康复医院体系;

  最后,应该有一个长期照护体系。

  日本的护理院,实际上起的康复医院的作用。当老年人疾病急性发作时,会被送到综合性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治,但住院治疗的时间有限,一般只有 7 - 10 天;当病情得到控制后,就会转到康复医院性质的护理院进行康复疗养,但也有时间限制,一般为 1 - 2 个月;当健康状况稳定后,老人就要回到老年服务机构或家中,接受长期照护。

  所以,护理院实际上是一个介于治疗和照护之间、过渡性质的老年服务机构。

  将医养结合这个中国特色的概念,与国际上有关老年服务和长期照护的共识性价值理念相比较,可以发现:长期照护试图以较低成本的服务,来降低政府、社会和失能老人及其家属的负担,而医养结合却要维持高成本的 “ 住院模式 ” ,使政府、社会和大部分失能老人感受重压;

  长期照护服务和保险,是为了减轻医疗服务和保险的负担,但医养结合却是医疗行业 “ 主动 ” 向养老行业伸手为自己 “加负” ;

  再如,长期照护倡导让失能老人获得良好的支持性环境,以保证他们有尊严的生活,并继续个人发展,但医养结合却要给他们贴上 “ 病人 ” “ 患者 ” 的标签,而被封闭在医院模式的病区病房中;

  最后,长期照护试图将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从医疗服务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新专业、新职业,但医养结合则要将两者混为一谈,以便继续走 “ 医疗中心主义 ” 的老路……

  综上所述,长期照护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险,是世界各国为应对人口老龄化 的结构性的社会变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社会结构和功能的分化,专业和职业的分工细化,永远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长期照护服务的出现,就是将对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从医疗服务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 独立的新专业、新职业。

  新专业和新职业需要资金支持,所以长期照护保险作为第五大保险应运而生。就此而言,将长期照护服务和医疗服务,长期照护保险和医疗保险加以明确的区分,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四、结语

  本文从一开始,就开门见山地数落 “ 医养结合 ” 的种种不是。接下来,又从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 “ 健康 ” 概念入手,介绍了健康老龄化、积极老年化和老年人长期照护等具有国际共识性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了长期照护制度的历史演进,介绍了荷兰、德国和日本的长期照护服务和保险的经验,最终目的,是试图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老年服务和长期照护之路。

  然而,虽然本文已经苦口婆心地再三论证 “ 医养结合 ” 之说不可取,但基于 中国文化中 “ 大一统 ” 的传统观念,可能仍然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医疗服务和长期照护都涉及老年人的基本需要,缺一不可,为什么不能 “ 结合 ” 或 “ 融合 ” 呢? 从理论上说,在社会政策领域讲 “ 结合 ” 乃至 “ 融合 ” ,必然涉及 “ 有机整合 ” 这么一个概念。

  但是必须要强调,所谓有机整合,必要的前提是结构分化,而结构分化的目的是功能分化。

  本文开始时就提出:首先要辨清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以疾病治疗为主要目标的医疗服务,和由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以生活照护为主要目标的老年服务,并不是一回事,这就是所谓的结构分化和功能分化。在结构和功能充分分化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结构之间的功能耦合,才有可能实现 “ 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 的有机整合。

  在前文中,我们提到了最高领导人关于 “ 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 的指示。 2016 年 5 月 2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了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在会上,领导人在讲话中指出:要 “ 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 ,建立 “ 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 。

  在领导人讲话中,给这项制度加了一个定语,即 “ 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 ” 。对于这个定语,也许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把 “ 保险和福利及 救助 ” 理解为三种社会保障手段。保险和救助主要用于筹资,而福利主要强调服务。

  这就是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要兼顾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是一个国内学术界常说的 “ 大保障 ” 概念。其二,把 “ 保险和福利及救助 ” 都理解为筹资手段,其中的 “ 保险 ” 可以是社会保险,也可以是商业保险。

  从筹资的角度看 “ 福利 ” ,则应该是社会津贴。因此,在实践中,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筹资模式可能是 “ 混合式 ” 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并针对近年来中国实施老年服务和长期照护的经验和教训,可以认为,领导人提出的长期照护保障,应该是一个有机整合 “ 大保障 ” 的概念:

  第一,使用 “ 保障 ” 一词,是要把用于筹资的保险、补贴等资金保障手段和用于生活照料和护理、康复的服务保障手段放到同一个概念框架中,并实现无缝链接,使二者融为一体;

  第二,在筹资方面,广开门路,以社会保险为主,再将商业保险、政府补贴、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等手段,可以用的都用上,以 “ 混合模式 ” 为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群体,设置目标一致而路径各异的资金筹措渠道;

  第三,在服务方面,要着力引导老年服务机构将机构、社区、居家三个层面整合为一体,向 “ 中档设施、小型适用、专业水准、优质服务、融入社区,惠至居家 ” 的方向发展;

  第四,实现的 “ 大保障 ” 的组织保证,需要各相关政府部门,包括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通力合作,避免 “ 三个和尚没水喝 ” 的尴尬,以求达致多方共赢。 如前所述,在领导人的讲话中,提出了一个有机整合的 “ 大保障 ” 体系,实际上,这才是走出 “ 医养结合 ” 的误区后,中国的老年服务和长期照护努力的方向。

  (全文完)

  后记:

  自昨天刊出《 中国长期照护出路之一 · 急需检讨的 “医养结合” 》一文后,收到不少回响,有兴趣的同仁可点击文章看最后的评论,在此不赘。但想节选两个没有在留言区出现的不同意见,供大家一并参考。期望大家继续各抒己见,百花齐放、理性探讨,相信像本文作者唐钧老师般有建设性的建议,以及各养老同仁在实践中的总结,会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提供更多元化的施政参考。

  「文章引经据典,费心了,但我觉得医养结合挺好的,是需求。因为我就想给我老妈找个医养结合的养老院,省得病了还得带出去看病,现在看病多麻烦呀,挂号排队,看病等着。可是这样的养老院还不好找,所以我说是需求,个人见解。」

  @凤凰涅槃

  「我基本同意文章作者的观点,这是一篇有实地调研的总结,目前我们也调研过一些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机构都设置卫生室,但照护过程中叠加医疗介入的内容后,的确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医疗和养老服务对应的监管主体,支付主体,服务主体,消费主体都有差异,其中的监管要求和服务内容都不同,很难在规模化运营中做好混业经营的模式。

  目前上海的机构实践医养结合当前的困扰是,一个养老机构有民政和卫健委两个条线管理,分管不同内容,增加配置运营成本。做得好的机构类似文中提到的国企背景,成本和收益不能形成长期可持续的服务,因其性价比成为上海老人首选,另一类高端养老机构配置的医护服务,上海部分老年人把自住房屋出租,入住高端养老机构,每月除支付入驻费用外还有盈余,也是不愁消费市场。

  但放在其它二三线城市,这种高端养老很难推行。另外调研的一些中机构,如养老公寓,二百多张床位,只能配置医务室,如紧邻地段医院的机构,一般运营得很好,入住率高,责任界定清晰,老人付费也没有疑问。如没有外围医务服务支持,就像我最近调研的一家,目前医务室没有审批下来,竟然连采血验血也成难题。」

  @Z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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