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卫健委网站截图)
其中涉及养老机构的内容如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防控预案。传染病防控预案的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预案。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传染病重点防控单位和场所,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主动配合疫情调查处置,在防控机构指导下开展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从事饮水、饮食、美容、托幼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学校、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相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应当同时向所在地教育或者民政部门报告。
相关内容:
关于养老机构传染病防疫,最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同样要求: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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